大陸 遺產 繼承 - An 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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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如果遺產仍由其他繼承人佔有,可以嘗試與對方協商,或在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時,以「共同繼承人」身份參與訴訟,主張權利。但若對方拒絕承認,將難以透過訴訟強制取回。

如是台灣人要繼承在大陸地區的遺產,須先經台灣公證人公證親屬關係聲明書、繼承協議書、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再將核驗過的公證書攜至大陸公證處做「繼承權公證」以辦理繼承手續。

可以。通過本所的關聯律所廣東港島律師事務所,本所律師在內地代表客戶在法院進行遺產繼承訴訟。

中國大陸遺產繼承期限與注意事項|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準備資料與公證流程說明

離婚後,前配偶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無法再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但若被繼承人於生前立有遺囑,並明確指明前配偶為受益人,則仍可依遺囑內容繼承遺產。此外,若婚姻存續期間有夫妻財產可得分配,則前配偶在訴訟時效內,仍可依法主張分割該夫妻財產部分。

收到通知後,如收到准予備查之通知,得依規定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並交付遺產,中國大陸繼承人如已收到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交付遺產。

為保障自身權益,如遇大陸子女繼承遺產、大陸配偶遺產繼承或是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等相關法律疑問,本網有職業中的台籍大陸律師,歡迎來電預約法律諮詢!

須注意前往中國大陸繼承遺產前,請務必先向主管機關洽詢所須具備之文書,持該文書向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並於約一個月後,

代位繼承: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繼承,但若繼承人因喪失繼承資格,則無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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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 戶口注銷證明(除戶證明)、死亡證明、身分證(或護照、台胞證,依當年在大陸所使用的登記文件為主)影本。

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故意殺害、虐待或遺棄被繼承人,或偽造、篡改遺囑,將依法喪失繼承資格。

可以。 本所可以協助和代表客戶辦理香港和內地的全部程序,直到客戶領取到遺產,或者取得新的房產證。 本所在香港和內地深圳的同事,會協助客戶分別辦理香港和內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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